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;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,当场实施扣押的,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。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,应当立即解除。当场实施扣押的,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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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2-28 00:00:00:0本报记者 姜泓冰 崔 寅 中国—上海合作组织代谢性疾病合作中心在沪揭牌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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